无限金华客户端2月22日消息
问题一:在限售期内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施江涛:这个合同基本上是有效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上强制性规定,这个限售期限售的是什么,限售的是一个产权的过户,从我们现在的《物权法》来说,产权过户和合同签订是两个分开来的概念,你完成一个产权的过户首先要有一个合法的合同,完成了过户之后你这个所有权,这个物权才产生变更,这个物权设定的一个效力。《物权法》上来说,你这个合同,违反了这个限售的规定的话,不影响你这个合同的一个合法的成立生效,这个限售限制的就是你后面的一个登记物权转移的这么一个问题,所以限售期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有效的,只是这个产权还没有过户。
问题二:能否通过公证防止房屋卖方毁约?
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施江涛:契约合同就是契约,契约的遵守其实都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但是他如果违反了合同的这个约定的话,那我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他承担违约的一个责任,公证并不能阻止他去违约,但是他公证的一个效力,会产生一个证据,把你固定下来,也就是他的违约责任,经过公证之后,法院可以更快得进行确认。
问题三:卖方为毁约而刻意将已售房屋再次出售该怎么办?
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施江涛:卖方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因为他两个合同只能履行其中的一个,他履行后面签定的合同,势必会对前面这个合同造成违约,但是两份合同都是有效力的,这时候两个买方如果同时,要求卖方履行这个合同的话,那卖方这个里面就是说,两个买方这时候都要求卖方来进行交易这个房子的情况下,买方法律上有一个先后确认履行的先后顺序,首先看谁完成了一个过户的登记,如果两个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的话,那么要先看谁先占有了这个房子,谁先占有使用这个房子为优先,如果说两个都没有优先的话,这时候就要综合进行考虑,这时候就要综合进行考虑,或者谁交的房款较多来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