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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前擅自转让校区 法院判决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信息来源:zhuanrang.biz   时间: 2019-09-13  浏览次数:4

冯某与张某合作投资设立培训教育公司,并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由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单位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且对股东权利、盈余分配及债务负担、股份退出、纠纷解决等都进行了约定。

张某共计投入19万余元,后向冯某提出查看培训中心经营状况,冯某未予回应,只是一味敦促张某及时将投资款到位。张某认为冯某严重侵犯了其作为投资人的利益,遂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冯某未理会张某要求,擅自将两个校区分别以43万元和9万元作价转让。

张某将冯某诉至法院。多次庭审后,法院认为,冯某未提供签订协议后培训机构经营期间收入与支出的账单,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全额返还原告张某投资款19万余元。待清算完成,如有亏损,冯某可另行按程序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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