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金沙县某社区的王某,以支付赡养费为由将其长子王大起诉到金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大按调解协议支付其赡养费30000元和医药费10307.39元及今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案情
原告王某育有两子一女,子女均成家立户,家庭经济条件良好。自妻子李某于2004年去世后,王某便一直独自生活。2015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大产生家庭纠纷,后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每年拉2000斤煤给原告,医药费100元以上由被告支付。该调解协议于2016年1月开始执行。
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生活费。之后被告要求原告把耕种的土地转让给被告使用,原告拒绝,被告便再未支付原告赡养费。
此后,原告的饮食起居、生病住院费用均由次子及长女照顾、承担,被告王大未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调解
考虑到双方的血脉亲情,金沙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给家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多次释法明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王大自愿于2024年2月14日前,分期支付所欠王某赡养费38000元。
二、从2021年3月起,王大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400元。
三、王某医药费超过100元的部分,除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由王大承担医药费的三分之一。
小 编 普 法
该案中,父亲王某拒绝了长子王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求,王大便不再支付王某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父亲王某同意或拒绝长子王大的要求,王大都必须赡养年岁已高的父亲王某,且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赡养父亲。
子女以放弃财产继承权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行吗?
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当老人生病时,医疗费用和照料责任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当称职的父母
做孝顺的子女
建和谐的家庭
审核:赵映、金晶? ?? ?|编辑:沈重阳
【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