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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把房屋低价转让给父母,这笔“神操作”被法院撤销了

信息来源:zhuanrang.biz   时间: 2021-07-10  浏览次数:29

  为了逃避130余万元的债务,将与父母共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产权份额变更登记,在将变更后仅占1%的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父母,结果被债主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法院依法撤销了这一自作聪明的“神操作”。

  欠款130余万元,低价把房产份额转给父母

  曹小平与父母共有一套位于上海的房产。2016年至2018年期间,曹小平结欠王峰130余万元未能偿还借款,为了逃避还债,在王峰起诉前,他将这套房产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为按份共有,曹飞占49.5%、张丽占49.5%、曹小平占1%。

  之后,曹小平与父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己所占将案涉房产1%的份额以3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父母,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王峰了解到曹小平与父母的房产份额转让行为,于是聘请律师将三人诉至法院。

  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法院判决撤销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为曹小平及其父母共同共有,曹小平在结欠王峰大额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低价转让给父母,其行为使得王峰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对王峰造成了损害。故王峰享有撤销三人对案涉房屋份额分割、转让行为的权利。王峰为行使撤销权产生了必要的费用,曹小平的父母明知儿子所欠债务未清偿,仍然配合转让房产份额,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分担费用。

  据此,如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曹小平及其父母分割、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债务人曹小平负担律师费4万元,其父母负担律师费1万元。曹小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承办法官表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债务人主观上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即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当债务人上述行为产生“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后果,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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