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0日讯?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一起看似事实清楚的债权转让纠纷,被告的表现却一反常态不仅态度遮遮掩掩,对原告的陈述更是一律认可。那么,这起案件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王某与合作伙伴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王某(甲方)将某建筑安装公司、某建设集团欠其的720000元及利息151200元债权转让给李某(乙方)。因两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持协议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偿还。
经查明,2018年,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某建设集团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王某未干完其承包的工程即撤场。经结算,某建筑安装公司尚欠王某工程款140余万元。2021年,王某将其中部分债权无偿转给李某。
庭审中,王某对转让事由遮遮掩掩,对李某陈述一律认可,王某的态度引起法官注意。经过案件检索,查明王某涉及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等多起案件,其中因承建上述工程购买木料等拖欠他人材料款被申请执行,目前尚未履行完毕。
王某在自身还存有债权的情形下,非但不积极主张债权并清偿债务,反而无偿转让债权,实则企图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移,规避执行。故判定债权转让无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王某在承建工程中所负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进入执行程序,其应及时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王某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被执行人,在自身还存有债权的情形下,未能积极主张债权并清偿债务,反而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移,且受让人也系诉争工程的合作人,其行为属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